这篇文章探讨了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的哪一分支可能适用于目前以色列武装部队与哈马斯军事部门在加沙进行的敌对行动:国际武装冲突 (IAC) 法还是非国际武装冲突 (NIAC) 法。对这些敌对行动进行分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最终取决于巴勒斯坦是否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地位,以及加沙是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被占领土。对于那些遭受冲突折磨的人来说,尤其是在冲突持续肆虐的情况下,考虑国际人道主义法分类框架的细节可能为时过早。然而,这项工作既重要又必要,可以准确确定保护个人的适用法律制度,并确定交战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实,由于习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国际武装冲突法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法关于敌对行动的法律——这在冲突的这个阶段非常重要——现在大体上是相似的。然而,在个人保护和国际刑法 (ICL) 规定的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责任方面,双方仍然存在分歧。我将在下文中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根据这些初步考虑,我将区分四种情况:(i) 巴勒斯坦被视为非国家实体,加沙为未被占领的领土;(ii) 巴勒斯坦是一个国家,但加沙仍为未被占领的领土;(iii) 巴勒斯坦有资格成为一个国家,加沙为被占领的领土;(iv) 巴勒斯坦的地位被认为尚未确定,但加沙已被占领。虽然我无意在此讨论有关巴勒斯坦是国家还是被占领的领土的众所周知的争议,但我将表明,在某些条件下,第三种情况会增加对弱势个人和物体的保护,同时不一定会对交战方的军事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出于技术原因,以色列军队与哈马斯民兵之间的敌对行为不能属于《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1(4) 条规定的“民族解放战争”类别,因此,不能当然地受国际武装冲突法 (IAC) 的管辖。以色列尚 巴西 WhatsApp 号码 未批准该议定书,因此,这阻止了第 1(4) 条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其次,目前在邻近地区发生的涉及第三国(如真主党或叙利亚武装部队)的战斗行动的复苏与加沙冲突密切相关,如果这些国家直接参与巴勒斯坦的军事行动或与哈马斯民兵密切合作,可能会进一步使其法律性质复杂化。但是,由于篇幅限制,我不会分析这些行动的法律性质和影响。
情景 1:巴勒斯坦不再是一个国家,加沙不再被占领
首先,我们假设巴勒斯坦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加沙不再是国际人道法上的被占领土。事实上,有人认为巴勒斯坦缺乏足够有效的政府,也没有将领土定义为国家。此外,巴勒斯坦尚未得到 50 多个国家的承认。有时也有人认为加沙不再被占领,主要是因为以色列军队自 2005 年以来撤出了加沙领土,因此这些军队无法行使政府权力(见此处和此处)。也可以说,加沙目前的敌对行动性质和强度如此之大,以至于以色列当局无法履行占领法规定的义务。
第一种情况应有助于分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加沙敌对行为应被视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除非哈马斯受第三国控制,为清楚起见,将在第二种情况中研究这一选项)。毫无疑问,敌对行为已达到被视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所需的暴力程度(见此处),而哈马斯的军事部门组织得足以被视为武装团体(见此处)。即使哈马斯对加沙领土的组织和控制程度足以构成第二附加议定书项下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本议定书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事实上,以色列尚未批准该文书。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敌对行为和个人保护仅受四条基本法共同第 3 条和相关习惯原则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