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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目前法院正在审理的五起有关武装冲突中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36 am
by pappu6327
过去两周,在“种族灭绝指控(乌克兰诉俄罗斯) ”案(见此处的精彩摘要)的初步异议方面进行了口头审理和马拉松式的干预,人们可能会忘记国际法院将于 10 月 10 日再次开庭,审理另一起涉及持续武装冲突的案件。这一次,它将听取当事方关于加拿大和荷兰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诉讼,此前加拿大和荷兰于今年夏天联合起诉叙利亚,指控叙利亚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申请人声称,自 2011 年内战开始以来,叙利亚已经犯下并继续犯下一系列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的行为,包括国家本身实施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以及未能履行《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各种积极预防和调查义务。

此案(包括临时措施程序的第一阶段)因其多种原因而引人注目且重要,我将在此简要讨论其中几点:首先,武装冲突的更广泛背景;其次,申请人主张的《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义务范围;第三,寻求的具体救济。

武装冲突的背景

首先,与种族灭绝指控案一样,(持续或反复发生的)国际法违反行为的诉讼案件之一(另外三起是《国际刑事法院条约》和《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乌克兰诉俄罗斯)、亚美尼亚诉阿塞拜疆和阿塞拜疆诉亚美尼亚)。法院无疑已成为这些冲突进程中的一条既定战线。然而,与法院之前根据任择条款提起的许多涉及武装冲突背景下的诉讼案件不同,所有这些未决诉讼都是在和解条款的基础上提起的,这些条款似乎可以防止公开公开潜伏在幕后的更广泛的战争诉求和战争中争端。然而,这并没有阻止争端双方提出侵略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指控,尽管这些指控与确切的诉讼原因的相关性程度不同。

在一些案件中,只是顺便提及这些其他国际法规则下的责任,例如亚美尼亚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在其申请书中频繁提到阿塞拜疆的“侵略” 。在其他时候,这些其他国际法规则则通过援引可能引起这些规则下问题以及确立管辖权所依据的特定条约的所谓事实来暗示,例如阿塞拜疆在其申请书中声称亚美尼亚使用和不清除地雷涉及亚美尼亚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承担的责任。事实上,这种潜在的重叠是阿塞拜疆请求指示临时措施的口头审理过程中的一个争论点(例如CR 2021/26,第 16 页)。最后,法院同意亚美尼亚的观点,即《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不能被合理地解读为“要求亚美尼亚承担任何义务,采取措施使阿塞拜疆能够进行排雷或停止和终止埋设地雷”(2021 年命令,第 53 段)。

最后,正如乌克兰在过去几周就种族灭绝指控所提交的意见中所见,为了解释适用法律,也更明确地反致了这些无关紧要的规则。在本案中,乌克兰辩称,《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一条本身就要求各国遵守其他国际法规则(因此,在防止种族灭绝的过程中违反其他规则,例如《联合国宪章》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则,也必然违反第一条)(乌克兰,关于初步反对意见的书面声明,第 129-40 段;拉脱维亚的发言稿中也提出了对这一想法的更合理阐述,其依据是《维也纳公约》第 31(3)(c) 条,第 52 段)。

这与国际法院早期处理武装冲突的案件(如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和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完全不同,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的广泛管辖权扩大到考虑当事方的战争责任和战争责任。相反,我们很可能会在其中一些案件中看到与石油平台案相同的解释之争,在该案中,一个看似狭隘的和解条款再次成为诉讼被告根据使用武力法律承担的责任的途径(见希金斯法官的单独意见,第 45-54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