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上诉分庭承认必须在某个时候进行这种评估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52 am
现在,我确实同意伦特纳的观点,即上诉分庭的这一判决留下了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是否已预先规定《罗马规约》适用于苏丹达尔富尔局势(关于这一点,请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我同意加兰德的观点,即法院需要确保对阿卜杜勒-拉赫曼的所有指控均不超出或不比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的适用于被告的罪行和责任模式更严重。
但它拒绝这样做,因为辩方没有具体说明对阿卜杜勒·拉赫曼的指控在哪些方面超越了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上诉分庭承认,只有与本案指控联系起来,指控的合法性问题才能得到明确回答。然而,在上诉中,辩方并未指出预审分庭在确认 Abd-Al-Rahman 先生面临的任何具体指控的管辖权时犯了错误。”(第 91 节,重点部分由作者强调)
事实上,我认为上诉分庭错过了在这次管辖权挑战之际做出这一评估的机会。这是因为,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论证的那样(见此处和此处,第 4 章),尽管追溯行使管辖权本身并不构成违反合法性原则,但任何刑事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问题都是重叠的。事实上,如果法院无权适用某项规定,无论是因为该规定违反合法性原则,还是因为《规约》未授权适用该规定(如国内法第 21(1)(c) 条),那么法院就必须认定其无权裁定仅根据该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此外,上诉分庭对法律问题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是一个影响其他国际刑事法院案件的重要问题。
然而,与辩方所辩称的(§21)不同,在阿卜杜勒-拉赫曼一案中,这确实意味着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上诉分庭应该认定其无权审理所有指控,因为这些指控并不完全符合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相反,分庭只应驳回那些超出或比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的相应罪行和责任模式更严重的指控,因为这些指控违反了合法性原则。从对阿卜杜勒-拉赫曼提出的指控来看,似乎只有那些与酷刑有关的反人类罪(根据习惯法,这需要特定目的,而《罗马规约》则取消了这一目的)、强奸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根据习惯法,这不包括口交)以及基于性别或通过仇恨言论行为进行的迫害(其习惯法地位仍有争议)才需要更仔细的合法性评估。所有其他指控,至少乍一看,似乎并不比国际习惯法规定的类似罪行和责任模式更严重。
展望未来,第一审判分庭不应局限于对被告根据《规约》提出的指控与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之间的“兼容性检查”。相反,正如我之前所说的那样(见此处和此处,第 7 章),为确保完全遵守国际法的合法性原则,国际刑事法院——以及任何其他刑事法院——都应避免将适用法律下的罪行和责任方式追溯性地重新定性为《规约》下的罪行。这是因为,如果不谨慎行事,追溯性地重新定性罪行可能会导致适用比先前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的更严重的刑事条款或标签(见此处)。为了避免在阿卜杜勒-拉赫曼案以及因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其他案件中出现这些结果,法院应像特设法庭一样适用先前存在的国际法,包括习惯国际法和适用的条约等。毕竟,至少在我看来,联合国安理会的提交应该被视为纯粹的司法文书,这意味着,它们一般不会将《罗马规约》应用于所讨论的情况(关于这一点,另请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
但它拒绝这样做,因为辩方没有具体说明对阿卜杜勒·拉赫曼的指控在哪些方面超越了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上诉分庭承认,只有与本案指控联系起来,指控的合法性问题才能得到明确回答。然而,在上诉中,辩方并未指出预审分庭在确认 Abd-Al-Rahman 先生面临的任何具体指控的管辖权时犯了错误。”(第 91 节,重点部分由作者强调)
事实上,我认为上诉分庭错过了在这次管辖权挑战之际做出这一评估的机会。这是因为,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论证的那样(见此处和此处,第 4 章),尽管追溯行使管辖权本身并不构成违反合法性原则,但任何刑事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问题都是重叠的。事实上,如果法院无权适用某项规定,无论是因为该规定违反合法性原则,还是因为《规约》未授权适用该规定(如国内法第 21(1)(c) 条),那么法院就必须认定其无权裁定仅根据该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此外,上诉分庭对法律问题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是一个影响其他国际刑事法院案件的重要问题。
然而,与辩方所辩称的(§21)不同,在阿卜杜勒-拉赫曼一案中,这确实意味着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上诉分庭应该认定其无权审理所有指控,因为这些指控并不完全符合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相反,分庭只应驳回那些超出或比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的相应罪行和责任模式更严重的指控,因为这些指控违反了合法性原则。从对阿卜杜勒-拉赫曼提出的指控来看,似乎只有那些与酷刑有关的反人类罪(根据习惯法,这需要特定目的,而《罗马规约》则取消了这一目的)、强奸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根据习惯法,这不包括口交)以及基于性别或通过仇恨言论行为进行的迫害(其习惯法地位仍有争议)才需要更仔细的合法性评估。所有其他指控,至少乍一看,似乎并不比国际习惯法规定的类似罪行和责任模式更严重。
展望未来,第一审判分庭不应局限于对被告根据《规约》提出的指控与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之间的“兼容性检查”。相反,正如我之前所说的那样(见此处和此处,第 7 章),为确保完全遵守国际法的合法性原则,国际刑事法院——以及任何其他刑事法院——都应避免将适用法律下的罪行和责任方式追溯性地重新定性为《规约》下的罪行。这是因为,如果不谨慎行事,追溯性地重新定性罪行可能会导致适用比先前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的更严重的刑事条款或标签(见此处)。为了避免在阿卜杜勒-拉赫曼案以及因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其他案件中出现这些结果,法院应像特设法庭一样适用先前存在的国际法,包括习惯国际法和适用的条约等。毕竟,至少在我看来,联合国安理会的提交应该被视为纯粹的司法文书,这意味着,它们一般不会将《罗马规约》应用于所讨论的情况(关于这一点,另请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