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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驳回了巴基斯坦的诉求

Posted: Sat Feb 22, 2025 6:07 am
by pappu6327
另外,巴基斯坦坚持认为,习惯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国民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的情况下拒绝其获得领事协助的权利。巴基斯坦的核心主张是,由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序言确认“习惯国际法规则继续管辖本公约条款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因此该协议并未完全涵盖与领事关系有关的所有事项。特别是,巴基斯坦表示,与庇护和双重国籍的情况一样,间谍活动属于一组与领事关系有关的事项,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未明确规定这些事项(书面诉讼程序第 298 段)。事实上,巴基斯坦继续列举了“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生效前及生效后”的国家实践例子,以支持其论点,即国家有权拒绝向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的个人提供领事探视服务(书面诉讼程序第 322 段)。简而言之,巴基斯坦的论点是,第 36 条规定的获得领事协助权利的习惯性间谍例外已经具体化(书面诉讼第 311 段)。
对印度而言,关键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问题是《维也纳条约法》第 36 条赋予所有个人(甚至间谍)在被外国拘留时获得领事协助的权利。正如印度所说,第 36 条的全面性“没有任何歧义”(书面诉讼程序第 105 段)。此外,印度辩称,国家实践中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的个人被拒绝领事协助的例子并不影响第 36 条所提供的保护的完整性和范围:

如果条约的明文规定与国家行为相抵触,则不能通过援引“国家实践”来削弱条约的明文规定。事实上,有时制定条约是为了统一国家实践。因此,即使假设国家行为表现出一致的行为,并且有足够清晰的记录,以满足构成“国家实践”的严格标准,它也不能改变条约的明文规定(口头程序第 99 段)。

尽管如此,印度指出,“巴基斯坦随意举出的例子无论如何都无助于法院得出任何有关国家实践的结论”(口头诉讼程序第 100 段),其论点是,国家在这方面的实践不足以支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6 条存在习惯例外。为了加强其论点,印度还列举了一些国家实践的例子,其中国家实际上已经向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的个人提供了领事探视权,它认为这与巴基斯坦的结论相矛盾,即已经出现了一项习惯法规则,允许国家根据第 36 条拒绝间谍获得领事协助(口头诉讼程序第 100 段)。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同意印度的观点,即《维也纳公约》序言赋予了习惯国际法一定的剩余作用,即习惯法仅适用于公约未明确规定的领事事务。如前所述,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裁定,《维也纳公约》第 36 条赋予所有国民获得领事协助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鉴于此,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确定 1963 年《维也纳公约》通过时是否存在巴基斯坦所倡导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第 90 段,Jadhav)。

法院的法律评估是恰当的,因为它与“1963 年通过《维也纳公约》的时间”有关。当时,至少对于《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而言,《维也纳公约》第 36 条是有关领事探视的唯一适用法律框架,因为根据该条款的字面含义以及《维也纳公约》及其相关工作的目的和宗旨,所有个人都属于第 36 条所赋予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能援引历史上的国家实践来赋予第 36 条在缔结条约时不打算赋予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