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讨论了联合国在确保尊重《第三日内瓦公约》方面的作用。该公约涉及国际武装冲突(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期间战俘的待遇,但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的第三条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国家武装部队与武装团体之间或武装团体之间的武装冲突)。
联合国与第三公约之间的关系可能不那么明显。联合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通过日内瓦公约的 1949 年外交会议,但日内瓦公约本身并未提及联合国,除了日内瓦公约共同的一条关于将公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以及向秘书处通知所有关于这些公约的批准、加入和废止的条款。
虽然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于联合国部队已得到普遍认可(例如,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报(ST/SGB/1999/13)),但联合国并非《日内瓦第三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不受该公约的约束。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厅也表示,联合国“不能加入[日内瓦]公约”(《联合国法律年鉴》,1972 年,第 153 页)。
同时,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人道主义性质之国际问题,并增进和激励对于人权之尊重”(第1条第3款)。今天,国际人道主义法无疑已成为指导联合国工作的最重要国际法领域之一。
虽然乍一看联合国与《第三公约》之间的关系可能并不明显,但这篇 伊朗 WhatsApp 号码 文章将探讨《第三公约》。特别是,它将展示联合国如何在确保尊重《公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为其解释做出贡献。在这方面,每当出现与《第三公约》有关的问题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20 年对《第三公约》的评论无疑将成为联合国许多人不可或缺的参考点。
大会的作用
大会在有关一系列具体武装冲突的决议中援引了第三公约,例如 1967 年中东冲突(第 2252 (ES-V) 号决议)、1980 年代的阿富汗冲突(例如第 47/141 号决议)和 1990 年至 1991 年的海湾战争(第 46/135 号决议),有时也援引第三公约用于那些《公约》未正式适用的武装冲突,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例如第 741 (VIII) 号决议)和朝鲜战争(例如第 610 (VII) 号决议),通常是为了确保及时释放和遣返战俘。
在更规范的层面上,大会在确认第三公约条款适用于被俘的反抗殖民统治和外国统治及种族主义政权的战斗人员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最初是针对南非(例如第 2369 (XXIII) 号决议)、南罗得西亚(例如第 2508 (XXIV) 号决议)和纳米比亚(例如第 38/36 号决议)等具体情况,也作为一般原则(例如第 3103 (XXVIII) 号决议)。这些决议促成了 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1 条第 (4) 款的纳入,该条承认行使自决权的武装冲突为国际武装冲突。